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2011年底,田女士与詹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从詹某手中买了一套房子。在协议中双方约定:该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詹某无条件全力配合。但在田女士购买房屋并装修后,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以提供手续不全为由驳回了田女士的过户申请,而詹某又拒不提供过户所需要的相关手续。
2016年,田女士遂将詹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詹某完善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初始登记),并协助过户,但詹某一直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2017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经多方查询才得知:被执行人詹某所建房的土地为划拨土地,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用地及建筑许可证才能确权并过户,而从目前的国家相关规定来看,詹某所占用地块的情况已经不可能通过上述步骤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证。至此,案件陷入僵局——一方面,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另一方面,根据现行规定,该房屋在房管部门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该案件成为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面对这样“进退两难”的案件,承办执行法官祝遵鹏顶住压力,最后确定了化解矛盾的执行方案:房屋无法过户是因詹某当初未经许可私自建房造成的,基于此,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詹某自愿回购该房屋并赔偿田女士当初支付的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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